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文件 > 正文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安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5/14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调整后的《福安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配套政策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扶持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现对我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配套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生产型企业,若再生资源实现循环利用,且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和对应的循环利用生产型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亿元及以上(每家仅限在福安市注册成立一家“一对一”配套生产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且对应的循环利用生产型企业增值税每年保持同比增长5%及以上,由市财政从扶持商贸流通发展基金中给予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构成福安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不得叠加享受福安市制定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及省、宁德市出台类似奖补政策的,将适时适情予以调整。

  本政策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