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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福安市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八条措施

  为加快创建“无忧就业城市”,缓解福安制造业企业用工短缺问题,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八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以工引工”。鼓励企业通过“以老带新”“以工引工”方式招工,在企业既有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在职员工为我市相关企业引进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满6个月每人500元、满1年每人再增加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先垫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返乡就业“家燕归巢”。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社区)干部走访动员返乡人员开展精准招工。鼓励村(居、社区)参与劳动力输送,促进各类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对当年新组织10名及以上本村(居、社区)劳动力到我市相关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给予村(居、社区)一次性奖补。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村(居、社区)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返乡新增用工指导计划,并分解至各乡镇、街道,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跨省劳务协作。持续扩大劳务协作范围,积极与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等省份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对当年累计输送20名以上劳动力、毕业生来福安就业6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与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举办“春风行动”招聘会和“就业无忧月”招聘活动。健全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市政府成立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专班,各乡镇、街道成立用工服务分队,村(社区)成立用工服务小分队,将企业用工信息送上门。鼓励企业“走出去”招聘员工,对福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到宁德市外招聘员工的,给予每家企业省内3000元、省外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点对点”运输强保障。在省外来福安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包车包机包专列“点对点”运送,市交通运输局在湾坞动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场站设立暖心接待点,设置并公布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为务工人员落地到求职单位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包车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包机包专列、暖心接待点免费乘车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设立“免费”中转驿站。在福安辖区指定场所设立“企业用工中转驿站”,对今年2月份省外首次来福安求职人员,在求职期间,提供5天免费食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设立学习研修补助。支持职业院校在主导产业相关企业设立毕业生研修班,将毕业生输送到企业学习研修,鼓励企业从省外基地调剂员工来福安跟班学习,学习研修满3个月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奖补资金由企业“先垫后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加大用工宣传力度。开展服务制造业企业用工工作,制发《无忧就业城市手册》,依托新媒介、劳务输出地主流媒体、户外广告、企业在职员工等线上、线下渠道,精准推送企业用工信息,宣传来福安务工“求职不花钱、政府包吃住”等政策举措,增强招工引才吸引力。各乡镇、街道要悬挂横幅,张贴墙体广告,将《给返乡人员一封信》和企业用工信息发放到每家每户。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措施涉及奖励或补助与省、宁德市、福安市政策不一致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http://www.fjfa.gov.cn/zwgk/zfwj/202203/t20220329_16084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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