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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日期:2021/9/28
 典型案例一: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检测

2021年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未重新检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金属冶炼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021年9月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谢岗分局(以下简称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有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其生产工艺属于金属冶炼。经查,该公司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设有一个生产车间,共有6名员工,主要是加工铝制品,具体工艺流程为:熔炉压铸、钻孔攻牙。该公司法人和车间主管均承认公司在经营当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整改,被查处当天立即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谢岗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21年9月2日,平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州佳禾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对料仓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高危行业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021年9月1日,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职情况
2021年9月1日,烟台高新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烟台大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问题16项: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审核发布;4.未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5.未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记录;6.未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7.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8.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未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1.配电箱安全警示标识脱落;12.吊索钢丝绳未进行报废处理;13.配电柜未进行固定;14.数控车维护保养不善;15.砂轮机缺少操作规程;16.未及时更换吊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问题立案查处,拟罚款8万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典型案例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个配电室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021年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区域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车间内存在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风险隐患未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的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等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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