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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14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

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投资决策及审批管理

第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谋划,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分析。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建立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信、教育、卫健、民政、文体旅游等)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 


制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开竣工时间、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拼盘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条  按照“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建立项目咨询评估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同时,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工作并落实资金来源,对本行业所属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存在资金来源未落实、建设条件不成熟等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盘子。

第四条 原则上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年度计划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需要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项目,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明确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主管监管职责,同时明确受托企业和委托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在履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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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未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动工建设,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机制,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由审批机关委托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项目评估论证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审批机关应加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单位的监督力度。

、设计管理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充分分析项目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限额设计。对重大投资项目或城镇重要地段的设计方案,需报请市规委会研究审查。

第十条 强化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深度、内容完整性、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及投资概算等重要内容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业评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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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设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内部设计审查机制,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从项目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开展全过程监督指导,确保设计合格、造价合理。

三、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以预算审核价作为项目招投标上限值,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采用EPCPPPABO等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运作模式及项目招标文件需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内部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在线监管和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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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及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

(一)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审查后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 10%(含)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费,超过概算中的建安费用及相应的基本预备费之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过程性控制,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有关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制度,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严禁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涉及重大变更应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需专家论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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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

五、工程决(结)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应在建设项目竣工且已完善工程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由相关审核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结。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审计计划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委托审核的项目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存在造价偏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决算原则上不能超过概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造成项目决算金额超过概算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评定、竣(交)工验收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17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项目接收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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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实施未到位,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工程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接收单位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养。城市基础设施管养费用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及时足额支出。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发改局牵头,行业主管单位、关联单位和政府督查部门等共同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监督项目计划执行,研究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局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结论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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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审计部门统筹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督促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工作。

(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确保规划、论证、勘察、设计、预算、评审、招标等项目前期工作精准到位并认真履行项目报批程序,因前期工作不扎实影响项目推进并造成工程增变量和投资大幅增加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出现重大失误或项目缺陷,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程序审查,或审查不严出现重大失误或项目缺陷,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的,根据其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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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理(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全完善施工单位业绩信誉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存在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http://www.fjfa.gov.cn/zfxxgkzl/zfxxgkml/fggzhgf/202201/t20220110_15794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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